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乔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22********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22民初425号 |
案号 |
(2021)桂022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乔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常春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为24000元,其后的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乔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常春支付保全费13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