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乔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22********2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22民初425号
案号
(2021)桂0222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乔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常春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为24000元,其后的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乔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常春支付保全费13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