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JG9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23民初1631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23民初1631号 原告:广东铁网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30号1栋2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jk884。法定代表人:利耀林。委托代理人:叶志华,该公司工程部门经理。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宁县南街镇城南大道城南花园五幢l卡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4utwjg9p。法定代表人:植庆财。被告:植庆财,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芹田路文明花苑东海岸9幢2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403271412。原告广东铁网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植庆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铁网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植庆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铁网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412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4379.37元(以12412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为准从2019年12月26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3、判决被告植庆财与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一并承担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连带责任(因植庆财与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混同关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26日与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顶管施工合同》,约定肇庆市端州区及广宁县范围内通信管带铺设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第一次当月工程完成施工的工程量,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实际施工工作量后次月1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工程款40%;第二次付款在工程全部竣工后第四个月15号前,支付工程款100%。截止2019年12月11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13912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13912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通信运营商使用8个月之久,于2019年10月29日植庆财以个人名义在银行转账了人民币15000元工程款到我司委托收款人叶晓敏银行账户内(叶晓敏,女,身份证号码:441900198901053547),植庆财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12412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故本案中应当由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植庆财一并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4120元及该欠款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9月24日利息4379.37元的义务。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植庆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了《顶管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肇庆市端州区及广宁县范围内通信管道铺设施工,并约定工程竣工后第四个月15号前支付100%工程款。2019年12月11日,原告完成全部工程,经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额为139120元并在当天被告植庆财签订《广宁金顺通信工程量(植庆财)》确认工程总额为139120元。被告植庆财于2019年10月29日用其个人账户转账15000元给原告委托收款的代理人叶晓敏,剩余欠款12412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绝还款,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被告植庆财是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诉讼中,原告请求利息以欠款额124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为准,从2020年4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顶管施工合同》、《广宁金顺通信工程量(植庆财)》、《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受被告委托对肇庆市端州区及广宁县范围内通信管道铺设施工,有双方签订的被告《顶管施工合同》及双方签名确认的《广宁金顺通信工程量(植庆财)》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24120元,由于双方确认工程款为139120元,被告植庆财已支付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欠款额124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为准,从2020年4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由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100%工程款是在竣工后的第四个月15号前,本案工程竣工时间是2019年12月11日,故起算利息的时间应该是2020年4月16日,故被告应以本金1241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植庆财对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植庆财用自己银行账户支付了15000元工程款给原告,且被告植庆财也没有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其对公司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植庆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工程款124120元给原告广东铁网通信有限公司。二、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以本金1241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广东铁网通信有限公司。三、被告植庆财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5元,由被告肇庆金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支付,被告植庆财对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植庆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23MA4UTWJG9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广宁县南街镇城南大道城南花园五幢L卡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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