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湛松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23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474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牟县老田家香椿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94,336.61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等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田运宝、田俊宝、孙顺梅、张延岭、湛松菊、岳自娟、田李源、孙振荣、田刘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55元,减半收取计16,977.5元,由被告中牟县老田家香椿专业合作社、田运宝、田俊宝、孙顺梅、张延岭、湛松菊、岳自娟、田李源、孙振荣、田刘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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