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3********0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刑初540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1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郝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与本院(2018)辽0283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郝军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有执行的刑罚七月零十八天、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冰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庄河市公安局负责处理)三、追缴被告人郝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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