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万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3********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382民初3228号 |
案号 |
(2021)辽1382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景万庆、刘春刚、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玉玺借款本金8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景万庆、刘春刚、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