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829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4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一、限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①2016年12月9日的10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以lpr为基准利率加179个基本点为标准计算,减去59895.41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上述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为标准计算。②2016年12月12日的10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以lpr为基准利率加179个基本点计算,减去50750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上述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为标准计算);二、限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韦金宏、张振永对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韦金宏、张振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要求被告蒋焕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18元,减半收取73209元,由被告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韦金宏、张振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管秋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7939264352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