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章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3********8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22执1546号
案号
(2021)鲁1522执恢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522民初819号原告:于俊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观城镇于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黎明,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彪,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森,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观城镇北街村。被告:李章龙,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观城镇北街村。被告:李自霞,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观城镇北街村。原告于俊强与被告李祥森、李章龙、李自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俊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黎明、张玉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祥森、李章龙、李自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俊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本金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祥森、李章龙父子ニ人因家庭经营等原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贷款现金5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有证明人和借贷条为证。李祥森、李章龙父子二人因家庭共同经营行为向原告借款,李自霞作为李章龙的配偶具有共同偿还该笔贷款的义务。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李祥森、李章龙、李自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6日,李祥森李章龙经翟自法介绍向于俊强借款50000元于俊强交付借款后,李章龙、李祥森共同向于俊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贷到,于俊强现金伍万元整,日期5年3年以上按1.5计算,年一领1分,有门房作低压。高限忆、李章龙、李祥森,2013年12月16号,证明人:翟自法”。后经原告催要,李章龙、李祥森没有还款,原告于2019年2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李祥森李章龙、李自霞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期限为5年,利息若1年结算1次按照年息1分计算,若3年以上结算,按年息1.5分计算。并申请证明人翟自法出庭作证,翟自法当庭陈述:“当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口头说的是随时可以要,如果3年以内,年息是1分如果3年以上,按年息1.5分;如果没有钱,门房抵押。”原告主张李自霞系李祥森之妻,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认为:李祥森、李章龙共同向于俊强借款50000元,有二人出具的借条及程自法的证人证言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于俊强交付了借款,李祥森、李章龙应按照约定偿还。关于借款期限,借条载明“日期5年3年以上按1.5计算,一年一领1分”该表述存在歧义,无法确定“5年”指的是借款期限还是利息计算期限。并且证明人翟自法称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双方借款应视为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现诉至本院,其提起诉讼之日(2019年2月2日)应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被告李祥森、李章龙应偿还借款5000元。关于利息,根据原告主张、借条记载及翟自法的证言,利息应认定为借款期限3年以内,利息按照年利率1%计算,3年以上按照年利率1.5%计算。本案借款出借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5年,利息应接照年利率1.5%计算。原告虽称李自霞系李章龙之妻,并主张本案借款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李自霞与李章龙身份关系及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对其要求李自霞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祥森、李章龙、李自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祥森、李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于俊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于俊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祥森、李章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凯书记员郭敬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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