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丽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0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716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惠叶向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惠叶向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4日;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金额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曾丽银对被告李惠叶的上述债务在1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丽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惠叶追偿;四、被告李长才、陈巧艳对被告李惠叶的上述债务在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长才、陈巧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惠叶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8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28元,由被告李惠叶、曾丽银、李长才、陈巧艳负担218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