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沃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5********5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04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沃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贸华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607758.31元、利息及违约金(以欠付本金607758.31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18年3月1日止;以欠付本金607758.3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湛沃林、湛启泉、陈镜球、湛结云对被告广州市沃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贸华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沃林、湛启泉、陈镜球、湛结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州市沃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贸华服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91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广州市沃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贸华服装有限公司、湛沃林、湛启泉、陈镜球、湛结云负担96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