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芦元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22********7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422民初838号 |
案号 |
(2021)甘0422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会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芦元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19年1月23日之前利息18339.15元,并按年利率10.35%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武成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被告芦元江、武成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会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