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81民初2516号
案号
(2021)闽0981执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21日为13226.06元,此后按照《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计息标准及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林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林峰对上述判决一、二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四、林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巧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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