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康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01********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803民初4202号
案号
(2019)粤1803执4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康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小芳归还借款本金29697.41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应从2018年7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29697.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潘康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王小芳;三、驳回原告王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案件保全费470元, 合计1415元,由原告王小芳负担343元,被告潘康平负担10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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