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军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02********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81民初3896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恢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席洪庆、刘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559.43元,截止2019年10月21日利息27373.13元,共计116932.56元;二、被告席洪庆、刘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89559.43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方法计算);三、被告左文彬、席军星、席建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保全费1104元共计2423.5元,由被告席洪庆、刘金霞、左文彬、席军星、席建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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