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5********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单民初字第849号 |
案号 |
(2021)鲁1722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单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卫华、刘艳平、刘文杰、蔡继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卢启领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袁卫华、刘艳平、刘文杰、蔡继良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保全费142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四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单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