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欢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5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836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何章生、李欢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025.7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截至2020年6月22日尚欠利息5032.39元、费用2130.61元未还,此后利息、违约金、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何明弟、何章淼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何明弟、何章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何章生、李欢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77元,减半收取1211.89元,由何章生、李欢欢、何章淼、何明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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