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欢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5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836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何章生、李欢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025.7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截至2020年6月22日尚欠利息5032.39元、费用2130.61元未还,此后利息、违约金、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何明弟、何章淼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何明弟、何章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何章生、李欢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77元,减半收取1211.89元,由何章生、李欢欢、何章淼、何明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