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3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4078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1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金龙、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运利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白金龙、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洪运利上述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5元,保全费1,690元,均由被告白金龙、郑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