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俊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81民初3886号 |
案号 |
(2021)辽0881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俊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继瑞的经济损失16010.7元(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12996元、误工费1514.7元、交通费500元);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继瑞各项经济损失77001.64元的70%,即53901.15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姜俊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原告陈继瑞负担100元,由被告姜俊朋负担15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