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1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794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2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1,257.05元、利息、罚息583.6元、复利6.94元,合计21,847.59元(以上截止至2019年12月26日);并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保全费238元,由被告丁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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