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长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1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3443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8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长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丽勇借款60499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7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邵长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179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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