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0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5民初1333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那静借款本金71,000元;二、驳回原告那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于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