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3********4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02民初4503号 |
案号 |
(2021)桂0102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艳向原告魏友鹏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二、被告姜艳向原告魏友鹏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被告姜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