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艳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1********2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603民初1235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凌艳芸、黄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2132.03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至2020年5月26日止为13857.23元,之后利息、复利按防村银【江山支行】个借字第20170017718号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案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凌艳芸、黄康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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