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晓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2********5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7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甘0721执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肃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被告杨新明、安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学军、安永梅支付代为其偿还的贷款本息60045.02元,并承担以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年利率9.5%计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杨新明、安晓梅支付原告李学军、安永梅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3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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