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新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2********5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甘0721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新明、安晓梅支付原告李剑代为其偿还的贷款本息9.491465万元,并以8.99932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承担自2020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