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班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01********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002民初1877号 |
案号 |
(2021)甘1002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班维强、班永峰归还原告路建晖借款本金570000元,被告班怀洲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路建晖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0元,原告路建晖负担3060元,由被告班维强、班永峰、班怀洲负担9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