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1389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99 998.51 元和利息9 499.93元(其中本金24 998.51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本金26 000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本金100 000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4日;本金49 000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日,此后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洪燕春、金骁玲、王钜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最高额3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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