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进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7********0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803民初3321号 |
案号 |
(2021)粤1803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90202600610】。 被告周进文、周志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赔偿30869.34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89元,由被告周进文、周志军负担。此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已预交308.89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