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2085号 |
案号 |
(2021)豫04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新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47.366443万元【逾期利息(含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之后逾期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8.1562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计息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肖红利、李克阳、张峰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河南新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位于鲁山县张良镇段庄村的3处房产(房产证号依次为房权证张良房字第00012188、00012189、00012934号),在抵押担保最高限额2509.6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3116元,由河南新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肖红利、李克阳、张峰负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2020豫04执监7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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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留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376948506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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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服务中心大楼(农信大厦)1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