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广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1********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83民初21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3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200万元。并承担以2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志刚、何广宁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秋英对欠付工程款在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200万元就原告施工的被告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公司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29元,由被告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志刚、何广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邢秋英对案件受理费在154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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