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0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183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8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泰兴源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借款本金850万元、支付利息254394.03元、罚息81580.99元(截至2018年10月12日),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利率按上述《流动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二号楼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银川泰兴源轮胎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马东宁、陆飞对银川泰兴源轮胎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东宁、陆飞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银川泰兴源轮胎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谢小静在其与被告马东宁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刘寅在其与被告陆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银川泰兴源轮胎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谢小静、刘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银川泰兴源轮胎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52元,由被告银川泰兴源轮胎有限公司、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马东宁、谢小静、陆飞、刘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