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吉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1民初1517号 |
案号 |
(2020)鲁0321执恢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吉鹏归还原告王润慧借款本金3 3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杜吉鹏以3 300 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王润慧自2019年3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尹洪军、被告淄博铸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杜霞、被告张秩波、被告淄博万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尹洪军、被告淄博铸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杜霞、被告张秩波、被告淄博万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吉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 200元,诉讼保全费用5 000元,合计38 200元,由被告杜吉鹏负担。被告尹洪军、被告淄博铸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杜霞、被告张秩波、被告淄博万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万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