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明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32********5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602民初4191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2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军明、被告于明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2536.01元、违约金46507.20元、资金占用费27927.79元(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分笔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限被告李军明、被告于明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7元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内被告李军明:被告于明秋共同负担。因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李军明、被告于明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49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千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