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9349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0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4834927.1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对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利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33209821465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北环路自编88号LOFT54-A1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