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健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3********0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2民初3750号 |
案号 |
(2021)粤0112执1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健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继明支付货款208790元及利息(利息以20879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每月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钟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被告邹健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