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2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5568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2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金杰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沈阳个担贷字第bc2018092999000947_1号);二、被告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57,215.02元、利息3,747.96元、罚息1,274.9元、复利251.62元,总计62,489.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2日),并自2020年11月13日起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若被告金杰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金杰名下的辽au53k5号揽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被告金杰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