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英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2民初98号
案号
(2021)辽0902执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英田偿还原告严旭生借款本金1,770,000元及利息(以1,7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参照2020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英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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