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2********5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782民初2777号
案号
(2021)鲁0782执10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少信、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8900元、利息111245.9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及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肖玉荣、沈芳对被告董少信、张霞在上述第一款中应偿付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肖玉荣、沈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少信、张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2元,减半收取6946元,由被告董少信、张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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