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双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1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3民初1461号 |
案号 |
(2021)豫0923执恢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双敏与被告李飞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李新霈、长女李晓雪由被告李飞帅直接抚养,原告赵双敏于每年的10月16日前支付给被告李飞帅当年子女抚养费每个子女3941元/年(15163.75元/年×25%),自2020年始直至婚生子女满18周岁止,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可于每个周六、周日探视婚生子女,被告有协助对方探视婚生子女的义务;三、原告赵双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飞帅共同存款分割款192元;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双敏负担,财产保全费70元,由被告李飞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