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双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923民初1461号
案号
(2021)豫0923执恢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双敏与被告李飞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李新霈、长女李晓雪由被告李飞帅直接抚养,原告赵双敏于每年的10月16日前支付给被告李飞帅当年子女抚养费每个子女3941元/年(15163.75元/年×25%),自2020年始直至婚生子女满18周岁止,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可于每个周六、周日探视婚生子女,被告有协助对方探视婚生子女的义务;三、原告赵双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飞帅共同存款分割款192元;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双敏负担,财产保全费70元,由被告李飞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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