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5********4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28民初5463号
案号
(2021)豫1328执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自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40000元,并自2015年9月2日起按月息10.68‰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红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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