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廉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321民初2537号 |
案号 |
(2021)鲁0321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廉波支付原告巩象元与原告宋元荣租金31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廉波支付原告巩象元与原告宋元荣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付租金31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租金31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巩象元与原告宋元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廉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