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式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139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恢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李式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偿还陆新美借款本金人民币 82000 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6%,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李式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20 元, 减半收取 2110 元, 陆新美负担 1223.8元,李式锦负担 886.2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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