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式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139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李式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偿还陆新美借款本金人民币 82000 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6%,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李式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20 元, 减半收取 2110 元, 陆新美负担 1223.8元,李式锦负担 886.2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