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9********0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13民初字第654号
案号
(2017)黔0113执1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吉祥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程昭元偿还借款人民币29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30日起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葛勇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程昭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2元,减半收取3201元,由被告贵州吉祥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刘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7-09-01
发布时间
2017-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黔0113执1449号
立案日期
2017-09-01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9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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