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艳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82********5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13民初4592号 |
案号 |
(2017)辽0113执2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死亡赔偿金10000元;二、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死亡赔偿金622520的50%,即311260元;三、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的50%,即25000元;四、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丧葬费26729元的50%,即13364.5元;五、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交通费800元的50%,即400元;六、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尸检费2190元的50%,即1095元;七、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414的50%,即707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7-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