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艳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2********5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13民初4592号
案号
(2017)辽0113执24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死亡赔偿金10000元;二、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死亡赔偿金622520的50%,即311260元;三、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的50%,即25000元;四、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丧葬费26729元的50%,即13364.5元;五、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交通费800元的50%,即400元;六、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尸检费2190元的50%,即1095元;七、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建新、赵连青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414的50%,即707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沈阳市鑫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时间
2017-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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