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14民初17077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国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姜鹏升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的债务利息)。如被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