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02民初301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1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为国借款48400元以及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吴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吴为国负担546元,由被告方杰负担1240元。9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