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8********8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02民初5993号
案号
(2021)湘1202执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邹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7 52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87 529.3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邹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8 472元 ;三、驳回原告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454元,减半收取2 227元,由被告邹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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