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玲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6********0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22民初5567号
案号
(2017)鲁1322执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艳工程施工款2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韩玲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时间
2017-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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