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4********0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10455号
案号
(2020)川0116执恢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曾威、胡银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侯群英归还借款本金22524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2252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29820元,由曾威、胡银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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