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4********0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16民初10455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恢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曾威、胡银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侯群英归还借款本金22524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2252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总计29820元,由曾威、胡银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