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2********3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03民初1665号 |
案号 |
(2020)桂0603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刘志平对被告蓝群名下位于防城区河西开发区房东二级公路南面水岸豪园2栋3单元1层1d号房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蓝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平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蓝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