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边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0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4768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恢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边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本金19846.39元;二、被告边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扣收失败手续费、罚息1190.78元;三、被告边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代偿本金19846.3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以8100元为限);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4-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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